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招遠分局高級工程師 郝海慶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新《噪聲法》以人民為中心,以問題為導向,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保障公眾健康,改善生活環境,是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有效法律保障。
新《噪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招遠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已經在招遠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明確招遠市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將我市區域劃分1類聲環境功能區2個,2類聲環境功能區3個,3類聲環境功能區1個,4a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區域)48條。
新《噪聲法》強化規劃管控,要求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在確定建設布局時,要根據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招遠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制定依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廣泛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以《招遠市國土空間規劃(2019-2035年)》(征求意見稿)為基礎,結合《招遠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招遠市土地利用現狀等資料,并參考聲環境現狀監測,對2012年頒布的《關于印發招遠市區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中的招遠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及聲環境監測點位進行優化調整,并對新增城市建成區域的聲環境功能區進行劃分。
針對各類不同聲環境功能區,需全面提升相應的噪聲污染防治和聲環境質量管理水平,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切實解決噪聲擾民突出問題,不斷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努力建設安靜舒適的城市環境,保護居民身心健康,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結合新《噪聲法》的相關規定,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使用機動車音響器材,應當控制音量,防止噪聲污染,機動車應當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