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招遠市人民政府印發《招遠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F就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當中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二、目標任務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推進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
三、主要內容
(一)區劃范圍
本次區劃具體范圍:南到X050縣道、戶南路、規劃文三線,東到龍青高速,北到橫掌山地區,西到張畫山、大肚山、西山、架旗山地區。
(二)區劃結果
共劃分了四類聲環境功能區,其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2個、2類聲環境功能區3個、3類聲環境功能區1個、4a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區域,共48條。
四、其他說明
本次功能區劃分與調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鄉鎮、村莊等區域。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相關規定: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1)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參考GB/T15190-2014第8.3條規定)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解讀部門: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招遠分局
聯系人:傅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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